以法治之力护航民营经济
编者按近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自2025年5月20日起施行。作为我国第一部专门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基础性法律,民营经济促进法积极回应民营企业关切,并作出针对性制度安排。在日前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有关负责人表示,出台民营经济促进法,对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对此,中国经济时报约请智库专家,解读民营经济促进法。
核心观点:民营经济促进法专门规定投资融资促进,旨在依法破解民营经济组织投资领域准入困难和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从而更好地发挥法治对其投资融资促进的保障作用,更好地激发民营经济发展活力。
■刘向东
市场准入和资金获取一直是事关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核心问题之一。民营经济促进法专门规定投资融资促进,旨在依法破解民营经济组织投资领域准入困难和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从而更好地发挥法治对其投资融资促进的保障作用,更好地激发民营经济发展活力,从根本上提升民营经济组织投资融资的积极性,切实确保民营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
01
依法保障民营经济组织投资政府项目的参与度和获得感
长期以来,在政府项目或国家规划中存在着“玻璃门”“弹簧门”等市场准入隐性壁垒或市场所谓的“所有制歧视”问题。有些地方仍存在保护主义做法,政府倾向扶持本地国企或关联企业,在政府项目招投标中往往要求投标企业具备特定资质、历史业绩或注册资本规模;通常国有企业因历史积累的资质、资金规模等综合优势容易达到要求的资质与业绩门槛,而民营经济组织可能因成立时间短、项目经验少难以达标。民营经济组织参与项目时,往往面临着非透明的评标情况,包括地方性资质壁垒等问题,从而陷入“先有项目才有资质,但无资质无法获得项目”的困境。
为破解民营经济组织参与政府项目或国家规划面临的各种准入壁垒,民营经济促进法提出“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参与国家重大战略和重大工程。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在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等领域投资和创业,鼓励开展传统产业技术改造和转型升级,参与现代化基础设施投资建设”,这释放出吸引民营经济组织参与国家重大项目和新兴产业发展的强烈信号,并从法律制度上有效保障民营经济组织参与国家重大工程和重点产业项目的可能性,让各类民营企业能有机会平等参与国家重大战略实施和重大工程建设,有机会把握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带来的发展机遇,积极拓展在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等领域投资和创业的新空间。提出“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家重大发展战略、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等,统筹研究制定促进民营经济投资政策措施,发布鼓励民营经济投资重大项目信息,引导民营经济投资重点领域”,意味着国家未来发展的重大战略、中长期规划、产业政策中都要吸引民营经济的平等参与,并将细化实化民营经济投资政策措施,将更多国家项目向民营企业开放,通过提供有效的项目信息,使国家重大发展战略、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制定中有更多民营经济的身影,切实提升民营经济组织对国家重大战略和工程的投资参与度,切实增强其投资参与的积极性和获得感。
02
依法保障民营经济组织投资应享尽享政策支持和要素保障
在投资收益保障方面,国有企业投资通常是有保障的,政府往往会给予有倾斜的资源分配和政策支持,而民营经济组织的投资往往不能平等享受相同的政策待遇。在要素保障中,政府倾向于将土地、资本等要素优先保障有国有企业投资参与的项目,政策执行中存在对民营经济组织的惠企政策“空转”现象,难以及时兑现政府招商承诺的税收优惠、用地指标等,叠加地方保护主义依然存在,往往造成政策红利传导不到位,将额外增加民营经济组织的投资成本。此外,有时有些政府对民营经济组织所反映的诉求响应滞后,在处理民营经济事务中存在资质审批周期长、政策解读缺乏统一口径等隐性障碍,可能让民营经济组织错过最佳的投资时机窗口。
面对政策支持和要素获取等方面存在的不平等、不一致等问题,《民营经济促进法》规定“民营经济组织投资建设符合国家战略方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依法享受国家支持政策”,提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项目推介对接、前期工作和报建审批事项办理、要素获取和政府投资支持等方面,为民营经济组织投资提供规范高效便利的服务”。从这些规定条文看,将运用法律保障对所有经营主体政策支持的平等一致性,破解民营经济组织投资中遭遇到的各种隐性壁垒和非同等国民待遇问题,确保民营经济组织得到政策支持的平等对待和要素获取的同等保障,确保民营经济组织应享尽享优惠政策和要素保障。此外,这些条文提出要通过简化行政许可审批程序,加强项目推介等工作,支持民营经济组织通过多种方式盘活存量资产,不断提高投资意愿、再投资能力和资源利用效率,让民营经济的投资发展更加安全、更有效率、更有质量。
03
依法保障民营经济组织融资渠道畅通便利
对广大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来说,融资难问题始终是绕不开的一大痛点。长期以来,我国以银行信贷为主的间接融资模式,使得民营经济的融资渠道并不那么顺畅,尤其是面临繁琐复杂的审批贷款手续和抵押物等资质要求。受限于银行信贷歧视、融资融券成本偏高、民营经济缺乏实物抵押品等因素,中小民营经济组织融资难问题比较突出,时常因为贷款额度低、审批周期长、直接融资渠道狭窄、债券融资市场认可度低,导致民营经济组织经营困难,发展活力受到抑制束缚。
针对民营企业融资难或渠道不畅的现实问题,民营经济促进法规定“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对金融机构向小型微型民营经济组织提供金融服务实施差异化政策,并督促引导金融机构提升专业能力,提高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金融服务的水平”,意味着从法律上确保金融机构不能忽视中小民营经济组织的融资需求,而且还需要提供有差异化的金融服务,满足中小微民营经济组织的无抵押小额贷款需求,即金融机构的金融服务更加普惠化。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应收账款、仓单、股权、知识产权等权利质押贷款,同时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动产和权利质押登记、估值、交易流通、信息共享等提供支持和便利”,这一条文将改变此前民营经济组织因缺乏抵押物、担保不足等原因贷款难的问题,通过立法允许民营经济组织可以采用无形资产等多种形式的权利质押,从而有效减轻民营经济组织必须获取土地、房产等实物抵押品的负担,让更多“轻资产”的企业能及时通过抵押融资获取资金。规定“按照市场化、可持续发展原则,金融机构开发和提供适合民营经济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为资信良好的民营经济组织融资提供便利条件,增强信贷供给、贷款周期与民营经济组织融资需求、资金使用周期的适配性,提升金融服务可获得性和便利度”,这一条文将从法律上赋予金融机构主动服务民营经济组织的职能,即要主动作为,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数据如纳税记录、供应链交易流水等,动态调整授信策略和创新金融产品,在民营经济发展的全生命周期中提供相适应的金融服务,系统性破解民营企业融资期限错配难题,更好发挥服务实体经济的作用,提升其持续获取资金的可得性和便利性。
04
依法保障民营经济组织融资成本的合理负担
长期以来,民营经济组织融资贵的问题难以有效解决,既有现有的资金供给和融资结构问题,即间接为主的金融供给难以有效降低融资成本来满足民营经济组织多样化的融资需求,也有民营经济组织自身抵押物不足、信用不健全等问题。由于缺少低成本的融资渠道,许多民营经济组织被迫转向民间借贷等高成本高风险的间接融资渠道,高杠杆高利率非标融资的情况比较多见。在此情况下,融资贵问题将加重其经营负担,使其在投资经营中处于劣势。
针对民营经济组织融资贵的问题,民营经济促进法规定“金融机构在授信、信贷管理、风控管理、服务收费等方面应当平等对待民营经济组织”“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经济组织通过发行股票、债券等方式平等获得直接融资”等。这些条文无疑将有效保障民营经济组织平等获取直接融资资金,减轻其经营压力。
05
依法保障民营经济组织融资的风险缓释
相对来说,金融机构对民营经济组织提供融资服务将会面临较高的融资风险。当这类风险不能有效通过市场化的办法分担缓释时,金融机构就缺乏对民营经济组织发放贷款的积极性,此时民营经济组织将不能得到期望的融资规模和条件。通常,民营经济组织接收政府性融资担保的情况并不多,也缺少针对民营经济组织的全国性企业债券风险分担基金,针对金融机构的风险补偿机制尚不完善,致使金融机构往往提高贷款利率等成本,以此对冲民营经济的融资风险。
针对民营经济组织融资风险问题,民营经济促进法提出“国家推动构建完善民营经济组织融资风险的市场化分担机制,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担保机构有序扩大业务合作,共同服务民营经济组织”,意味着金融机构需要联合融资担保等机构共同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组合式的金融服务,从而将民营经济组织的融资风险在多个市场化组织间分担,实现风险缓释的作用,进而减轻金融机构的放贷压力,也有效降低民营经济组织的实际融资成本。
06
依法保障民营经济组织融资的信用评级
目前,不少民营经济组织缺少足够的信用增持,金融机构或投资者难以准确评估其真实信用状况,致使民营经济组织不得不面临较高的信贷担保成本或发债成本,进而抬高其使用资金风险。
面对民营经济组织的信用增持问题,民营经济促进法提出“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机制,支持征信机构为民营经济组织融资提供征信服务,支持信用评级机构优化民营经济组织的评级方法,增加信用评级有效供给,为民营经济组织获得融资提供便利”,意味着通过构建全国统一的融资信用服务平台,进一步完善民营经济组织的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机制,建立健全失信修复快速通道,引导征信机构和信用评级机构依法提供更加科学合理的征信服务和评级服务,切实从增信角度增强民营经济组织获取资金的便利性。
(作者系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科研信息部副部长、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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